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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院内拜访预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02作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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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医药代表来院拜访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范围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工程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连同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一并发送给药剂科或医疗设备科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以上纸质材料需在接待现场提交。

三、规范接待:每周四为集中接待日,拜访人员按照成功预约的时间、地点来访。

(一)、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预约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取消接待。

(二)、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属首次,则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属再犯,则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


附件: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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