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9作者:点击: 次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优化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2号),自2024年2月1日起,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如下:
一、降低起付标准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累计起付标准从600元调低至300元。
二、提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每人每年1200元、1800元调高至2000元、2600元。超过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三、支付比例不变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分别负担:

四、明确支付范围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即属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支付。
温馨提示:
此政策仅限区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区外异地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以参保地政策为准,具体请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
来源丨医保科
编辑丨周路旻
审核丨杨夏巍